订婚“彩礼”不受法律保护——农村法律咨询
问:去年,我弟吴xx与邻村女青年孙xx经人介绍订立婚约,当即给女方家彩礼10000元,4天后,我弟发现女方另有所爱,便提出解除婚约,并要求女方退回彩礼。女方认为是我家先提出解除婚约,不予退还彩礼。后经多方调解只退5000元。请问:我们要通过什么途径才能要回余下的5000元彩礼呢?
答:就你提出的问题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,提出如下意见。符合结婚的条件,《婚姻法》第七条规定:结婚的男女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。而订婚是一种民间习惯,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,也没有法律效力。任何一方不同意订婚的婚约,随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对方解除,也不须对方同意。
所谓“彩礼”,一般是指女方或其家长借婚姻向男方或其家长索取的财物,在旧社会实际上成为买卖妇女的身价,应该彻底废除。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三条明确规定:“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。xnw888.com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”因而,不论订婚或结婚,女方或其家长向男方或其家长索取财物,都是违法的。这种彩礼原则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,解除婚约时,男女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,从实际出发,充分协商,合情合理地加以解决。
一般地说,彩礼数额巨大,且因此造成男方生活上严重困难,女方又有能力退还的,应当退还大部分甚至全部,如果女方生活困难时可少退。从你的咨询来看,你弟与孙××订婚才4天,时间不长,各种关系和情况比较简单明了,且彩礼给你家带来沉重负担,因此孙××家应该全部退还。你们可以再次找女方协商解决,如不成,可请双方单位、基层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,必要时,你们还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,给予正确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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